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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46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隆回县**街道**井村村主任,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11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因被告人曾某某怀疑被害人杨某丙毒死其母亲家花生苗,杨某丁对此心怀不满,而驾车来到曾某某家门前质问曾某某,双方发生口角。尔后杨某丙跑到其车后,从货箱内拿出一把铁耙朝曾某某走去,扬言要用铁耙砸死曾某某一家人,当时在场的村民曾某丙、曾某乙、戴某某看到后就去阻拦杨某丙,将杨某丙拖开至其车后。曾某某听完后从家中拿出一把水果刀,朝杨某丙右肩部、右手部位各砍一刀,后被当时在场的村民拉开。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丙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李某某、曾某乙、杨某乙、曾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肖雨其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证人:杨某甲、李某某、曾某乙、杨某乙、曾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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