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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曾小坤,男,1977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码16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因犯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2015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小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小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曾小坤与孙某某因为经济纠纷在晋江市青阳街道晋江市人民法院4楼执行局过道上发生争执,被告人曾小坤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孙某某面部,致被害人孙某某鼻部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曾小坤主动报警,向出警民警投案。当事人双方被民警带至青阳派出所处理,并同意调解结案。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孙某某再次到青阳派出所,表示双方调解不成功。同月15日,公安机关通知曾小坤到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曾小坤主动到青阳派出所配合调查。

被告人曾小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被害人孙某某的病历材料,被告人曾小坤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小坤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某辨认被告人的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小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小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小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小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曾小坤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小坤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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