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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5日移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15日交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因与被害人叶某某在日常交往中产生矛盾,后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24日在叶某某居住的乐山市中区**街**号**单元**楼**号出租房“接招”了结此事。当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从五通桥区牛华镇坐车到达叶某某出租房,双方发生争吵及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曾某某用出租房里的一把水果刀刺向叶某某,导致叶某某左胸部及左手臂受伤。被害人叶某某受伤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 并协助医生将叶某某抬上救护车。当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曾某某向民警表明是其将叶某某捅伤,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害人叶某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叶某某的死亡原因系被人用锐器捅刺胸部经左第5.6肋间进入胸腔刺破心包膜、左心室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案卷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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