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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6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害人刘某某到镇雄县**酒吧玩,玩至2020年1月13日凌晨1时许,刘某某叫酒吧销售吴某某存酒,之后吴某某到刘某某的卡座上,刘某某伸手挽着吴某某的颈子凑到吴某某的耳朵旁边跟吴某某讲话,这时吴某某的丈夫被告人曾某某就一拳打在刘某某的左边眼眶上,造成刘某某眼眶受伤。经鉴定刘刘某某左侧颧骨体、颧弓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害人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雪姣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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