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移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2日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交办该案。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因怀疑其妻子李某某与被害人卿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曾某某拿上用于支门角的半截水泥砖隐藏于其妻子李某某租住的位于**镇**街**号的出租房卧室内的床头缝隙处。当日下午13时许,李某某将被害人卿某某带至其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曾某某在李某某与卿某某发生性关系时从床头木板后起身,用事先准备好的半截水泥砖朝正趴在李某某身上的卿某某后脑勺打了两下,致其当场瘫软。后曾某某又用水泥砖打了李某某右侧额头一下和左腿膝盖外侧一下。当李某某给已无反应的卿某某穿裤子时,曾某某又用砖击打了卿某某尾椎部位两下,并抢过李某某手中卿某某的裤子扔到出租房外的垃圾箱内。后曾某某使用李某某的手机主动向三台县公安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拨打120,卫生院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确认卿某某已经死亡。
经川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 1.卿某某符合在脑血管畸形和慢性脑膜炎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和紧张、颅脑损伤引起硬膜下薄层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内囊灶性出血及小脑灶性出血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卿某某死亡与2020年6月17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在其死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辅助死因,其参与度范围20-40%(理论值30%)。
经三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现场、辨认笔录;7.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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