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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镇**村委会**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7时3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伍某某在佛山市三水区**镇**物流有限公司食堂厨房准备食材期间,因偶发工作矛盾,被告人曾某某将一把菜刀扔向伍某某,导致伍某某左大腿受伤。经鉴定,伍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伍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荣荣

                                  2020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证据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移送涉案物品一批,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7.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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