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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6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04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住柳南区**路**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0时许,覃某某遛狗经过柳州市柳南区磨滩路98号1栋潮香烧烤门面门口时,听见在该店消费的被告人曾某某及其朋友辱骂覃某某及狗,覃某某返回附近的友发狗肉馆后,将其被辱骂一事告知了狗主人钱某某及在场的彭某某等其他人。 同日0时20分许,覃某某、钱某某、彭某某等人来到潮香烧烤门面门口,找被告人曾某某及其朋友就是否有辱骂行为进行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曾某某持一把折叠水果刀将覃某某胸部捅伤,将彭某某胸部、腹部、左大腿捅伤。 经鉴定,覃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彭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任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覃柳艳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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