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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14时30分许,在赣州市章贡区**镇**村**组马路边,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经因是否在河边种黄竹的事情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经撕扯扭打在一起,致被害人刘某某经倒地。被害人刘某某经返回家中,之后,被害人刘某某经返回马路边上,又与被告人曾某某互相拳打脚踢、推搡拉扯,打斗期间,被害人刘某某经摔倒在篱笆围栏上,且无法站立起来。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经左股骨颈骨折,行左股骨颈故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7年6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经传唤后至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曾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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