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曾**,女性,1961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1070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现住赣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赣县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的丈夫谢**与同组村民邓**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曾**曾因此事多次与谢**、邓**理论。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曾**发现谢**与邓**当日一早共同外出,心中感到愤慨,遂在赣县区**镇**村**组的组路旁躲藏,等待谢**和邓**归来。被告人曾**躲藏不久,发现邓**搭乘谢**的摩托车进入**组路段,邓**先下车,谢**骑着摩托车继续往家行驶。随后邓**步行过来,当邓**走到曾**躲藏处时,曾**从躲藏处出来辱骂邓**,两人相互谩骂后便撕扯在一起,并同时摔倒在路上,两人躺在地上互相用手击打和抓扯对方的头面部,期间曾**用嘴咬伤邓**的右手食指。当两人都站起来时,曾**用双手推了邓**一下,将邓**从马路上推下路边的稻田里,随后离开。邓**被曾**推倒在稻田里时,头部着地导致头部受伤。两人打斗过程中,造成邓**头部、左手等部位受伤,曾**身体多处擦伤。经赣县格致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邓**头部伤情达重伤二级,左手伤情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的陈述;4.被告人曾**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因情感纠纷泄愤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案发后赔偿了部分药费给被害人,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综合犯罪主观方面、过错原因及酌定、法定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曾**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光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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