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家农田安装过水管道时与本组村民范某某发生纠纷,曾某某用水果刀将范某某的左前臂、左肘部、左胸部、左右臀部、左大腿等部位刺伤。经鉴定,范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6月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曾某某自行到东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涉嫌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姚某某、晏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4.荆门腾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277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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