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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县,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镇**村**组。2015年1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赵某某因怀疑曾某某对姚某某有不轨行为,2014年3月12日20时许,赵某某和姚某某、王某某等人来到被告人曾某某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寨村的租住房内,赵某某动手朝曾某某的头部打了几拳,曾某某用菜刀将赵某某头部、面部及身上多处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曾友谊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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