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租住岳阳楼区岳阳**队。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1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该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区**大酒店门前公交站台旁,因占道摆摊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推搡,进而扭打在一起,曾某某将刘某某摔倒在地,将刘打伤。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第6、7肋骨骨折,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4.b的规定,属轻伤二级。经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所受伤情为轻微伤。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曾某某的亲属为其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24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截图、和解材料、病历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偲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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