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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9时许,被害人何某某、颜某某来到被告人曾某某位于河源市源城区某某路的家中讨债,因被告人曾某某不在家中,两被害人便离开。被告人曾某某从母亲处得知被害人何某某、颜某某上门讨债,便召集欧阳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木棍去寻找被害人何某某、颜某某,在河源市源城区新江三路与光明路交界处火车桥下找到被害人后,被告人曾某某等人对两名被害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颜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月25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有关微信材料、有关视频监控截图、情况说明;2.被害人何某某、颜某某的陈述;3.证人欧阳某某、李某某、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和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红英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扣押物品随案移送,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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