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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因琐事在北仑区新碶街道富春江路旁碳烤人生店外遭被害人陈某某等人拳打脚踢,被告人曾某某逃离现场约30分钟后又持刀返回,朝被害人陈某某身上连砍数刀后逃走,致被害人陈某某左上肢、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上肢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胸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到贵州省大方县公安局理化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势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双寿

2021年1月6日

                                      (院印)

附件: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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