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宁检公诉刑诉〔2019〕20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在湖南省宁远县**瑶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1时许,在宁远县**瑶族乡**村曾某乙的建房工地上,被告人曾某甲的妈妈彭某某因建房起围墙的事情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曾某甲劝阻杨某某不成,从建房工地上捡起一把锄头将杨某某的左脸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等书证;
2. 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3. 鉴定意见;
4. 证人曾某丙等人的证言;
5.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6. 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军辉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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