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11月1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为开荒种植杉木,多次利用阉割及砍伐的方式,对位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区内实验区的**林班**小班林木进行损毁。现经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0.9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57立方米,出材量为95立方米;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曾某某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7786****。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曾顺资,女,1952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520102406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平英村平英屯36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11月17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8日被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顺资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曾顺资为开荒种植杉木,多次利用阉割及砍伐的方式,对位于广西九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平英保护站林区内实验区的7林班6小班林木进行损毁。现经广西林业科学研究院鉴定,被毁坏林地面积0.99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57立方米,出材量为95立方米;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曾顺资被毁坏的林木价值人民币28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顺资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顺资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57786623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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