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一部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2********,汉族,初中,现从事水电安装。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组**号,现住湖北省石首市**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我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此案退回补充侦查,石首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5日将此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日-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8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因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成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多次拨打其妻子的电话不接后,下楼至自己居住的**小区内等候。零时许,成某某驾驶一辆白色凯迪拉克牌越野车(车牌号为鄂DM888C)独自送曾的妻子回家,曾某某等妻子上楼后,冲出来拦住成某某的车,质问成某某,成某某从车内拿起一支警棍下车后与曾某某拉扯,曾某某将成某某手里的警棍抢走。随后,用警棍尾部铁制处朝车身侧玻璃、大灯、门窗和前后挡风玻璃打砸。砸完后,曾某某要成某某报警,自己上楼换衣服,曾某某上楼时也打了报警电话,等候警察到场。经石首市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损失市场价格为39819元。
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成某某现金50000元,取得成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被害人成某某、证人王某某的身份信息、犯罪前科查询结果截图、被害人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和购买凯迪拉克牌车的发票复印件、湖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号为09010384)、维修项目明细等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财产损坏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和转账记录截图、曾某某电话记录截图和电话号码1333973****(2019年6月1日-2019年6月29日)通话记录、石首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公(笔)行罚决字〔2019〕1680号)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成某某的陈述;4、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业明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