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7月通过手机抖音软件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互相添加了微信,在双方聊天过程中,曾某某获得了张某某的裸体小视频、照片,继而以曝光上述图片相要挟,要求张某某借款1.5万元,期间张某某报警。2019年12月20日,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