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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7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杨某某。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酒店开房后,被告人曾某某便以欠债为由,哭闹向被害人杨某某索要了3568元人民币及50元人民币现金。之后,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利用被害人杨某某害怕开房的事被其妻子知道的心理,采用当面堵截被害人、跟踪被害人回家、声称要死到被害人家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金钱,具体有: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曾某某向杨某某索要了10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曾某某三次向杨某某索要人民币21000元。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又找杨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杨某某最终没有给钱而是报了警。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被抓获。2020年1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收到被告人曾某某家属代赔的赔偿款人民币25618元,当日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曾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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