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市院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曾**,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被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09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曾**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陈**,因陈**急需借钱,被告人曾**便谎称自己可以养陈**,要陈**做其女朋友,陈**同意后两人互加微信,在微信视频裸聊时,被告人曾**趁机截取了被害人陈**的两张裸照。后被告人曾**多次以裸照威胁被害人陈**,要求陈**给其转钱,否则就将陈**的裸照张贴到其村里及工作的地方,被害人陈**出于害怕,先后六次给被告人曾**支付宝转账共计7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释放证明、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
检察官助理:胡*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曾**现羁押于邵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壹册共134页。
3.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