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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曲检公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号,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5时,被告人曾某甲驾驶赣AP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8**3挂车沿韶关市曲江区240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240国道2307公里+700米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的行车距离,追尾碰撞同向前方行驶被害人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丘某甲被碾压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并于当日10时报警。经认定,曾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丘某甲无事故责任。经鉴定,丘某甲符合机械性外力致全身多发毁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警情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丘某乙、段某某、林某某、曾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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