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路**支会**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刑事拘留,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赣C*****二轮摩托车,途经丰城市上塘镇**大道***队门口路段时,被丰城市公安局值勤民警查获。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检测含量为14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军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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