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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20时47分许,被告人曾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沿娄星区新星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新星北路眼科医院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曾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5.40mg/100ml。经讯问,曾某某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霖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73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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