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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_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041995********,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在其位于遂宁市安居区**小区**栋**单元**号租住房内,多次容留向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仍为其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延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5908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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