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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7********,汉族,中共党员,在职**文化程度,广东省**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区**街**巷**号,住广东省**市**区**小**栋**房。因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0日被佛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以来,广东省公安厅在**市依法查办涉及盗挖河沙、非法采矿等涉黑涉恶“4.25”专案。2019年8月中下旬,时任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何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向涉及“4.25”专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乙(已逮捕)通风报信,致使其获取信息后逃至外地躲避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8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何某乙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9月2日在珠海市香洲区将何某乙抓获。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阳江市公安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何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给相关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检察官助理:何风军

2020年2月6日

附: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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