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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强奸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99********,汉族,大专文化,原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号,捕前住普洱市职业教育中心*栋***室。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以让被害人梅某某到学校帮助自己签字为名,将梅某某骗到普洱市第六中学旁,后用电动车将梅某某带到思茅区佛莲山树林里的空地,强行将梅某某按倒在地上实施强奸。

2019年12月21日11时50分,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取得了被害人梅某某的谅解,并补偿被害人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7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曾某某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投案自首经过,刑事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楸

202041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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