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1195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甲在位于红安县觅儿工业园阳福社区18号的员工宿舍内因搬宿舍的问题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曾某某用瓷碗砸向熊某甲,致熊某甲右侧脸部受伤。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鉴定,熊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甲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永安街桐山头村铜山头62号,联系电话1534706****。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