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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盗窃一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02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小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赵某某、华某某、朱某某、钟某某(均已判决)五人乘坐由朱某某驾驶的白色丰田牌汽车从瑞金市窜至广昌县。行驶到广昌县**公园附近,赵某某伺机将被害人余某某作为作案目标,以找神医为由向余某某问路,此时假装路过的被告人曾某某谎称认识神医的孙子,便带赵某某、余某某去找神医。华某某则冒充神医的孙子谎骗余某某家中有灾难,要拿钱财作法消灾。余某某相信消灾的说法先后交给赵某某等人现金9980元、一张银行卡(卡内有21004.2元)、两个黄金戒指和两个银元(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值为5550元)来作法消灾。曾某某伙同华某某等人拿到银行卡后逃至福建省光泽县,朱某某在该县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20800元,被盗窃的两个黄金戒指和两个银元,在瑞金市销赃获得赃款。曾某某伙同他人以调包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余某某现金及财物共计36534.2元,事后五人分配所得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情节,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主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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