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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Z7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潮南区两英镇禾某某永平路某区某某巷某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自行车窜至普宁市军埠镇笔架山村向某某片“南德楼”楼房,乘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辆黑色“台某某”牌电动车(无法估价)和4粒截面1mm²铜芯“AAA”牌电线、7粒截面1.5mm²铜芯“AAA”牌电线、4粒截面2.5mm²铜芯“AAA”牌电线、4粒截面6mm²铜芯“AAA”牌电线、6粒截面4mm²铜芯“AAA”牌电线(电线总价格人民币4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生发电器经营部商品调拨单、现场监控闭路、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现场笔录、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现场相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刑事技术案件比中情况通知单。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  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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