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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涉嫌骗取贷款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19日,刘某某(已判决)受洪某某(另案处理)委托,虚构在海丰县黄羌镇**村委会承包土地3040亩,以种植桉树需要投入资金1000万元为由,并虚构与郑某某(另案处理)签订购买桉树苗的购销合同、与被告人曾某某签订购买肥料的购销合同,同时以深圳市**区**广场**栋A**、**栋**号、**栋E**号3间商品房产作为抵押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500万元。2013年5月27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批准贷款400万元给被告人刘某某。同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上述刘某某申请得到的贷款400万元以委托支付的方式转到郑某某、被告人曾某某的账户各200万元。2016年5月15日贷款到期后,刘某某只归还了20万元,其他的贷款和利息没有按期付还,造成海丰县信用联社贷款本金380万元无法收回。后经海丰县人民法院对刘某某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共收回贷款本息300万,现结欠海丰县信用合作联社本金100万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曾某某自动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欺骗手段取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学秋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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