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捕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户籍住址为三穗县**镇**村**组,现住三穗县八弓镇**站第**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三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开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以6000元的价格向肖**购买了位于三穗县八弓镇贵洞村贵坪组“电筒湾”(地名)的一幅山林。购买后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电筒湾”山林实施采伐。经三穗县林业局对“电筒湾”采伐林木现场的树种、株数及蓄积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滥伐林木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共计136株,总蓄积为28.5578立方米,材积为20.847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杨某某等人等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曾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凡开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忠芳
2020年1月13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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