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4〕1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7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安远县公安局批准,于2013年7月12日被安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林木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植树造林擅自组织四名民工前往龙布镇阳光村曾坑“人形”山场自家自留山砍伐木材,将砍伐的木材制成2-4米长的原木进行销售,已将5.2立方米的原木(已被加工,无法折合蓄积量)卖给曾某乙,现堆放山场的原木共计16.1402立方米,折合成蓄积量23.975立方米。共滥伐林木数量为29.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及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植树造林擅自组织民工前往自家自留山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海
2014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