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四部刑诉〔2020〕Z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乡**村**组,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由清镇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被告人曾某某在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乡长冲村大水井组,以1000元价购买刘某某家责任山上的马尾松,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砍伐,销赃得款2035元。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曾某某滥伐林木马尾松47棵,林木蓄积15.678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石某某、陆某某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碧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285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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