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宣威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麻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曾某某与杨某丙购买得其位于麻江县金竹街道仙坝村老熊塘组山叉坡山上的马尾松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请人砍伐林木共计65株,将砍伐林木销售到凯里市绍林木制品有限公司,获利13000元。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滥伐的马尾松林木活立木蓄积为39.677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林权证等书证;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跟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累犯具有从重情节。归案后,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常婵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64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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