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大红果”),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捕前住景谷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依法决定逮捕,同年9月22日由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为种植茶叶和茯苓,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镇**村**组“柴胶厂地”林地内采伐思茅松、栎树。经技术鉴定,曾某某采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16.91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林地权属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明、林权证;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邱某某、刘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林木蓄积调查报告、滥伐林木价格认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勘验情况及被告人曾某某对其滥伐林木地点进行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6.91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刀华
检察官助理:康若佳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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