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6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天峨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天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天峨县****乡**村**屯**坡(地名)采伐自家的一片杂木林,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调查证实,采伐林木面积0.45公顷,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2.03立方米,出材量5.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台;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政资源管理站证明,林权证复印件,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房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林业技术调查意见书;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森林法规,无证砍伐林木造成滥伐林木蓄积量12.0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曾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源
检察官助理:陈家漯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天峨县**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37748****
2.侦查卷、检察卷各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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