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到桂平市**镇**村**队盗伐被害人梁某某承包种植的桉树。经鉴定,被盗伐的树种为尾叶桉,砍伐总株数为12株,蓄积量3.00立方米,出材量2.4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截图、租赁林地合同等书证,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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