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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某某,男,20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8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县,住XXXXXXXXXX号,2017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泰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市泰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在泰和县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驾驶电动车窜至XX县XXXX附近XX超市五楼,以撞门方式进入被害人罗某某宿舍,盗得钱包内现金900元后逃离现场;

2、2020年1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尾随胡某某至XXX店旁的一栋出租房307室,随后在307室门外走廊的阳台、窗户处盗得女性内裤、睡衣和丝袜等物。后用盗得物品进行自慰后将所盗物品丢弃。同年11月22日,再次来到该出租房,从阳台处盗得黑色工作服、黑色靴子、内衣、内裤等物。后用盗得物品进行自慰后将所盗物品丢弃。经鉴定,被盗内衣、内裤、丝袜、女鞋及工作服等物价值人民币1937元;

3、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窜至XX县XX,趁无人之际进入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盗得女性高跟鞋八双,经鉴定,其中一双欧伊牌绿色女鞋价值人民币447元。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实施盗窃三次,盗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2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示意图等;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曾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建华

检察官助理:肖媚媛

二0二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泰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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