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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395号

被告人曾某某(自报),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时许, 被告人曾某某到本市黄江镇刁郎村聚佳豪超市门口路段,见被害人刘某某、被害人周某某醉酒后在路边熟睡,便趁机从刘某某衣服口袋中盗走一部联想牌手机(价值766.4元)、约300元现金;从周某某衣服口袋中盗走约300元现金。当日11时许,刘某某、周某某报案。次日11时许,民警在黄江镇火狐网吧将曾某某抓获,并起回上述联想牌手机,其余被盗财物未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起回的手机,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曾某某判处六个月到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蓉

2019年12月31日

书记员:潘方方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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