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曾**,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591X,汉族,高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4日、16日,被告人曾**和工友尹**(在逃)密谋盗窃后,利用其在铁山港区**镇**村委**村旁向海大道工地上做工的便利,将工地上李**施工用的钢材模板盗走,销赃得款4616元人民币共同分赃。经北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钢材模板价值人民币7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勘验、检查笔录;四、鉴定结论;五、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邝永博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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