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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第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路**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英德市英城城南防洪堤边蔬菜批发市场内路边的一辆绿源牌二轮电动车(电机号码LYDM840900255G0912********,车架号1928218********,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00元)盗走,2019年6月16日凌晨被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被盗的电动车后报警,随后曾某某主动将盗得的电动车以及当时车上的钥匙、雨伞等物品归还陈某某并得到被害人陈晓红谅解。被告人某某后于2019年8月22日被英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等笔录、图、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对被告人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科威  

2020年10月27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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