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2001年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在临西县**村的家中用其母亲赵某某的手机玩网络游戏交流平台-TT语音软件,进入该软件一个聊天室中,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在聊天室中以“收徒地、送礼物”为由,从邓某某处骗取了赵某某的微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并登录,后曾某某将赵某某微信内的6895元陆续转走。
2020年4月13日,河南省郏县**镇被害人周某某用其母亲赵某乙的手机下载了TT语音软件,进入该软件一个聊天室中,曾某某伙同他人在聊天室中以“收徒地、送礼物”为由,从周某某处骗取了赵某乙的微信号、登录验证码并登录,后将赵耨乙微信内的16000元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赵某丙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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