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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汉族,1986****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村民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多地盗窃村民的羊和鸡,销赃后进行分赃,其中:

1.2019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马路村委会树格村民小组盗窃了廖某某家的2只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2870元人民币;

2.2019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半坡村委会凌口子村民小组盗窃了杨某甲家的3只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4716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10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马路村委会树格村民小组盗窃了杨某乙家的2只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2880元人民币;

4.2019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马路村委会树格村民小组盗窃了安某某家的3只羊,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4130元人民币;

5.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会泽县马路乡半坡村委会凌口子村民小组盗窃了李某某家的12只鸡,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价值1008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曾某某的盗窃金额合计15604元人民币。

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及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和立案告知书、提取笔录、称量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廖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安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沈某某、赵某某、刘某某、涂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及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陈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6.价格鉴定意见以及通知书;

7.视听资料:讯问及辨认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9月1日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某属主犯并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一年至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锁丽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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