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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38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9********,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文盲,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房组。199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4月2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8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11月12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4年12月3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0月1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9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9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6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未执行);2020年5月7日因盗窃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未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日下午,被告人曾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东五里井地铁站D出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10元),后将电池销赃获利。

2、202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村**栋**单元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3元),后将电池销赃获利。

3、2020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合肥市包河区**广场**附近,盗走被害人梁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6元),后将电池销赃获利。

4、2020年5月8日4时许,被告人曾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轨道一号线明光路地铁站D出口,盗走被害人任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0元)、被害人刘某某电动车内一组电池(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6元),后将电池销赃获利。

上述电动车电池共价值人民币2795元。2020年5月8日下午,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现场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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