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3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某栋出租屋。因本案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去到清远市清城区振兴路7号美好居2栋B梯603号被害人梁某某的家中维修热水器,趁他人不备,将主人房衣柜抽屉处的一条18K金项链、一个18K金钻石吊坠、一枚足金戒指盗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5085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起获了赃物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曾某某家属积极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个黄色金属吊坠、一条黄色金属项链、一个黄色金属戒指;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刑事谅解书等;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9.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刚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册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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