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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0305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户籍住址桂林市七星区**路**号**单元**室。2007年9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7日,因吸毒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曾某某在桂林市七星区普陀路“越来越福”饭店门口树下,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未上大锁的灰色金豪嚼牌电动车(经认定,价值人民币2427元)盗走。后曾某某在群众路将该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矮子”。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到案后,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盗车辆购买凭证,扣押、发还清单,前科材料;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4.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曾某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及照片、指认赃物的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42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至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晖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碟1张、证据目录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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