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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正阳县**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曾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10月27日晚23时许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号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居民房院子里,使用一根竹竿从窗户将房内被害人的一个女式皮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10年)盗走。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在惠阳区**镇**路口一雨伞加工厂车间内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部分赃款现金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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