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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埝**村**组。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6月2日释放;2019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10月6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自2019年10月6日至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携带作案工具,在本区本区文旭路149号“名景花园”二期小区3 栋3单元楼下停车处,将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都市风牌二轮电动车盗走,销赃得款600元后耗用。经鉴定,被盗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40元。

 2019年9月 2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成都市金牛区一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帮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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