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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公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曾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7时许,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曾某某将沉渣池库房内的南轻巴氏杀菌机链网、国产直道链板盗走。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430元。

2019年5月17日,在沈阳市苏家屯区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院内,被告人曾某某将沉渣池库房内的南轻巴氏杀菌机链网、国产直道链板装上其货车准备盗走时被发现。经价格鉴定,该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260元。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

2.书证: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搜查笔录,扣

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实物资产转让合同,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吴春昕,刘希超,孙娇,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苏家屯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视频资料;

8.其他证据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曾某某第二次盗窃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芳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家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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