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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1616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盗窃,于2018年4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在瑞安市塘下镇内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到瑞安市**镇**村**公司,翻越围墙进入公司窃得镁渣共2袋。

2.2018年4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伙同他人到瑞安市**镇**村**公司,翻越围墙进入公司窃得镁渣共2袋,因在案发现场被保安抓获而未能得逞。

3. 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瑞安市**镇**路**弄**号门前,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家门口的一袋废铝,总计46斤。

4. 2019年9月18日3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来到瑞安市**镇**路**弄43号门前,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放置在家门口的一袋废铝。

5.201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和9月22日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二次翻墙进入瑞安市**镇**村**路**号废品站,分别窃取被害人赵某某放置在废品站内的一袋废铝、二袋废铝,总计62斤。 

案发后,2019年9月22日19时多,塘下派出所民警在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沸蓝豪派网吧内将被告人曾军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建胜

2019年12月19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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